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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2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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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社部发〔2006〕13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4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三年行动计划







劳动法施行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的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现制定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二)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行动措施

(三)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工作。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的办法,抓紧修订或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四)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改善和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制度。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快实行微机管理,研究开发和推广劳动合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私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深入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街道社区、职介中心和企业,举办现场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组织工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研究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九)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研究工作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宣传发动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作好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劳资干部对三年行动计划的认识,组织、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三年行动计划的支持,主动加强与国资、建设、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合力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

(十)深入调研,推动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掌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圆满成功。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第5号

(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 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水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 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 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 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条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 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经贸部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经贸部


(1989年4月1日经贸部印发)


一、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进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橡胶〔包括天燃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包括原糖、白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
、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是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即统一代理订货商品。农膜原料是指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两种。为防止出现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上述商品的进口仍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即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
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涤纶腈纶类化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三、凡用于进料加工出口、外贸包装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四、从今年起经贸部不再切块下达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小额零星自行进口额度。对各地少量急需部分的进口均应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的一至二家公司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
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其海外采购网点订货,并据以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进口上述商品的,经贸部将严格审核,逐项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公司办理自行进口业务;指定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应在价格条件上征求主营公司的意见,接受其价格协调,主营公司应在三日内予以
答复;指定公司凭有关部委下达的进口计划配额及省市经贸厅(委、局)批准自行进口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六、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包括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企业自身生产所需的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项下的进口,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受理统一代理订货的公司应负有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按委托对进口商品品质、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对外询购,力争早订货、早到货。
(二)在订购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延误问题,要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共商解决办法。
(三)、及时交流有关商品国际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定期向经贸部及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通报进口成交情况和价格,并接受经贸部的指导。
(四)加强对本公司国外采购网点的领导和管理,理顺渠道、沟通情况,协调价格,以适应国内进口工作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附:橡胶、原油、成品油、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海外采购网点(略)



198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