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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23:3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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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6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结合卫生部门的具体情况,为做好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贯彻执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大事,各级卫生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关于分级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级卫生部门的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加强县、区级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信访工作的建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上报结案材料,必须经领导审批签发。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情况建立信访机构(人员编制设在办公室)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选择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及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人员应予关心、支持,吸收他们定期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访工作分级负责的职权与程序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热情接待人民来信来访,主动、积极做好本系统应该处理的信访问题,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负责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中,要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解答处理来信来访问题。
(二)负责转办、交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及时向下级卫生部门、直属单位转办、交办来信来访,对重要案例及时查办。
(三)分级负责,就地处理。把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其所属的管理区域和部门范围,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对上访案例涉及到各部门的问题,应由上访人所到部门积极协商解决,经过磋商仍难以解决的,可由上级机关参与调解。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注意从人民来信来访中获得信息,将其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例和一些新情况、新动向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定期检查下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各级卫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程序。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的登记、接谈、交办、立案、催办、归档、统计等信访工作制度,定期上报来信来访统计。
(二)对于重大的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研究处理。一般性问题,未经下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做好思想解释工作,动员回当地,转请下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受理本县、区级所属单位的信访问题。
市(地)卫生局,负责受理市(地)直属单位及对下属县、区卫生局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及下属市(地)卫生局(直辖市为下属县、区卫生局)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
卫生部负责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部直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
(三)各级卫生部门在分级负责的同时,进行归口办案。对于群众的检举、揭发、控告和申诉,要认真听取,并按党政领导关系,干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权限和业务性质归口处理。信访部门要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四)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文明接待,积极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令。凡是群众上访要求合理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凡是要求过高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接待单位已认真接谈并处理完毕,上访人不服或越级上访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动员他们回去,稳定在基层;凡是在接待单位纠缠不走,或无理取闹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部门出据文字材料,交公安机关收容遣送;由于官僚主义互相推诿,工作拖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医疗事故与纠纷的信访问题处理
第十条 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来信来访,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协助医政部门做好鉴定工作,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各省、市(地)、县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可吸收信访工作人员列席,以便了解案情,协助做好解释工作。
(二)进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及其善后处理工作,应根据国发〔1987〕63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各部委、厂矿企业所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由本系统处理,当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办发〔1985〕8号文件精神,凡是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它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信访涉及精神病问题时,应根据(81)卫报医字第26号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处理。
第十三条 传染性麻风病人要及时处理。对信访涉及麻风病问题时,应根据(75)卫报防字第17号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农林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麻风病防治和麻风病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精神处理。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求医求药的病人,由当地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应按正常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集体上访问题,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做好劝阻工作,并迅速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对无照行医者,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坚持无理要求,长期滞留上访,屡教不改者;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者;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打骂工作人员、闯占办公室者,经耐心说服不能劝阻,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处理或收容遣送,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遣送回当地或原单位后,基层单位应对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经费,应列入行政预算。信访干部应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解决岗位健康补助问题。
第十九条 凡是要求处理结果上报的案件,应于3个月内结案上报,到期不能结案的,应先简要上报调查处理进度,并抓紧结案工作。半年不结案的,上级卫生部门可以下去进行联合办案。老案、难案、急案可随时下去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法制教育,严守信访保密制度,不许将揭发、检举材料转退给本单位或本人;不许顶着不办;不许扣压来访信件;不许打击报复;不许在工作之外谈论上访内容;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给予保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党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为了规范和指导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保管、考场规则、监考和阅卷等项工作,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节 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护送试卷、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进行考试的前一天携带试卷到达考点,并将试卷锁入保险柜中,加贴封条,钥匙由运送人员分别保管;
  (三)察看考场设置情况,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核实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三、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四、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启封保险柜取出试卷,并确保在考试进行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核对监考人员送回的答题卡或答卷以及试卷数量,将确认后的答题卡或答卷锁入保险柜并加贴封条。

  六、全部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会同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使用过的试卷问卷全部销毁,并且应当携带所有答题卡和答卷按时返回,直接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随身推带一套备用试卷,供特殊情况下使用。如未使用,不得拆封,原样带回。

第四节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便于监考人员查验。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具以及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发生上述情况的,由监考人员收取并在该科考试期间代为保管。

  四、考生答卷的字迹要清晰,用笔正确。考生应当按照要求在答题卡或者答卷首页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姓名等项内容。凡未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字迹辨认不清、未按规定填涂,撕毁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在答题卡或者答卷密封线以外作其他标记的,该答卷作废。

  五、考生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查看和窥视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七、考生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答卷以及试卷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喧哗。

  八、考生有违反本节第六、第七项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考生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五节 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领取的试卷当众进行验封、启封、核对、分发;
  (二)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及照片,核对准考证号码是否与座位标号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考生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该考场的考生人数清点答题卡或者答卷,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或者答卷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卷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卷袋面上写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答卷数量,在签名后交试卷保管人员;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临场生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场秩序状况、考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场记录单》应当与该考场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试卷袋中封装。

  五、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以及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读卡机统一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卷的阅卷工作由有关部门组成阅卷小组分别进行,阅卷小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阅卷工作应当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记和分发,使用读卡机阅读答题卡,以及考试分数录入等项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四、阅卷人员应当对答题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不得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启答卷的密封签。发现答题卡和答卷有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阅卷小组应当制定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答卷的总分(各题得分之和)应当经两名以上阅卷人员核定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以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和答卷销毁。答题卡和答卷销毁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复查。

第七节 成绩复查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卡和答卷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考生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和改动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五、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经阅卷小组负责人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六、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考生。更正分数的答题卡、答卷和复查报告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103/W020110302338857969987.pdf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