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对假肢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60号 1994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
0%的扣除率计算进行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1)临湘茶厂 临湘县城关镇中路24号
(2)白沙溪茶厂 安化县小淹针胜利街1号
(3)益阳茶厂 益阳市大桃路27号
(4)益阳县茶厂 益阳县羊舞岭
(5)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 安化县柘溪镇柘溪村
(6)桃江县香炉山茶厂 桃江县马迹塘镇
(7)赵李桥茶厂 蒲圻市赵李桥镇
(8)雅安茶厂 雅安市文定街8号
(9)荥经茶厂 荥经县严道镇民主正街36号
(10)天全茶厂 天全县建设路92号
(11)雅安市茶厂 雅安市康藏路23号
(12)重庆茶厂 重庆市天坛庙八角巷11-5号
(13)勐海茶厂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14)下关茶厂 大理州下关市
(15)盐津茶厂 昭通地区盐津县
(16)桐梓茶厂 桐梓县杨柳坪
19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