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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付长俊

时间:2024-07-22 14:4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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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付长俊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其二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备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以下两项规定:
(1)《简易规定》第2条首次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按此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为防止在审判实践中任意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劳社〔2006〕7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持《中山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优惠券》(以下简称《培训优惠券》)可享受免费定向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人员,伤残军人,随军家属,退伍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零就业家庭成员,军烈属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家庭成员。
  ⑵失业青年:包括2006年至2010年间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且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2006年至2010年间大专毕业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
  ⑶其他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2、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本市户籍在职员工,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⑷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⑸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外省(市)在职员工,可享受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⑴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㈡补贴标准
  上述三类扶持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政策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手续办理
  1、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生活补贴对象如需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住宿、伙食、交通等生活费用的,报名时先由个人垫交生活费。
  2、在职员工: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全额缴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发放相应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㈣培训管理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应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学员,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学员未经批准中途退学,取消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资格,并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依法向其追收已培训的费用。
  ㈤定向培训工种
  A类(共25个):自主创业、车工、钳工、电工、焊工、镗工、铣工、磨工、模具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冷气维修工、汽车电工维修工、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机修理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印刷机械维修工、美容(化妆)师、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熟食(腊味)制品加工。
  B类(共20个):营养配餐员、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美发师、计算机高新技术、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水电安装工、渠道维修工、瓦工、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装潢装饰工、服装特种车缝工、灯饰设计师、凸(平)版印刷工。
  C类(共10个):家畜饲养工、水产养殖工、果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农艺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家庭服务员、餐厅(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
  D类(共10个):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秘书、商品保管员、商品养护员、商业营业员、推销员、保育员、服装车缝工。
  ㈥补贴申领
  1、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实际人数计算。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组织其再培训,并承担其再培训费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生活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学员的《培训优惠券》;
  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符合扶持政策的对象参加技能鉴定人数计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鉴定机构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3、《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名单》
  ㈦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局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帐户。其中在职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市下拨的培训经费中支付给学员;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生活补贴。

  二、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用人单位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的;
  2、用人单位设立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或在企业中开展师傅带徒弟、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活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
  ㈡补贴标准
  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每提供一个实习岗位,按下列标准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经费拨付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所需费用,由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培训费中,将技能实习费支付给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

  三、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失业青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㈡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且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200元职业介绍费;
  2、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80元职业介绍费。
  ㈢补贴申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后,落实其是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如情况属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介绍费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帐户。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者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奖励,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900元就业安置奖励。
  2、用人单位招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200元就业安置奖励。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就业安置补贴,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已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奖励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五、社区就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15名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给予办公场地费、办公费和人员工资福利资助。
  ㈡补贴标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给予火炬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等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2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2、给予其它镇区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1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㈢补贴申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中山市社区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帐户。

  六、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农村户籍人员除外)的“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㈡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并提交《中山市招用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通过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应缴额度50%的补贴。
  ㈢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备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补贴划拨给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划拨方法另行制定)。

  八、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㈡补贴标准
  给予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㈢补贴申领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且经营三个月以上,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自主创业扶持金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附件四),《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申报表(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创业扶持金支付给申请人。

  九、智力扶贫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列家庭中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列入智力扶贫范围。
  ⑴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5000元以下;
  ⑵农村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3600元以下;
  ⑶父母亲均为长期失业者(指失业六个月以上);
  ⑷零就业家庭;
  ⑸残疾人家庭;
  ⑹军烈属家庭;
  ⑺现役军人家庭;
  ⑻二等乙级退役残疾军人。
  ㈡补贴标准
  按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智力扶贫资助金,拨付比例为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市高级技工学校承担其它费用。
  ㈢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报名表》,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
  ㈣补贴审核
  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将申请对象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加具意见,扶贫办及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同意,由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将《中山市智力扶贫贫困生报名审批表》送交市高级技工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申领审批表》(附件五)后,连同智力扶贫名单分别报送扶持对象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㈤经费拨付
  符合政策规定的,市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镇区承担部分由生源所在地财政在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

  十、技能人才奖励政策
  ㈠奖励对象
  1、为本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本市企事业、机关单位员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参与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者。
  ㈡奖励项目
  从2007年起,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
  ㈢奖励标准
  获得上述称号的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奖”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2、获“优秀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3、获“能工巧匠”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4、获“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技能人才奖励金支付给获奖者。

  十一、各项补贴申领审批表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网址:www.gdzs.lss.gov.cn)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既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目前,不少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等问题,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积极创造条件。
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的是企业应当眼睛向内,搞好内部的改革,发挥企业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所有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经给予企业的权力,明确树立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竞争观念和智力开发观念,尽快由单纯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开拓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务院先后发布、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要把这几个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经委、计委、财政、审计、统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活企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既定的政策和赋予的权力,做好内部改革,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内在潜力;同时,相应地改善外部条件,建立、健全宏观的控制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此,除遵照执行国务院发布、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外,特对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再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企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开拓精神、善于经营的领导班子,其关键是配备好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要懂经营管理,也要懂专业技术,特别要敢于选拔、起用人才。选拔厂长(经理),既要看学历、能力,更要看事业心。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技术、业务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搞好党政分工,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制订经营发展战略。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预测和本身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优势,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明确产品方向,开发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产品。尽快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不断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划小核算单位后,应当仍由企业统一计划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四、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一切企业都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把生产优质产品,作为企业持续追求的目标。企业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用户要求,制订和修订质量标准,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健全和充实质量管理、标准、计量机构和检测手段,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形成质量保证体系。
五、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所有企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提高成品率。扩大一九七九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从原有的十种扩大为二十种,即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煤气、天然气、外购蒸气、木材、紧缺稀有贵重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不锈钢、铸造生铁、纯碱、烧碱、化纤原料、纸浆、橡胶、325以上标号水泥。同时,允许企业根据自已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提出节约奖励的调整意见,分别按照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六、企业要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在保证原有协作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对企业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和回收的各种产品,要放开、搞活,给予优惠待遇。这类产品可以自产自销。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在这方面,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允许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
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力承担,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以后,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奖金和福利基金,以资鼓励。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以及车队、仓库、俱乐部、医院、食堂、幼儿园等服务部门,都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在坚持完成国家计划和主导产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独资或联合兴办第三产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不同产品,经营的不同行业,分别按不同的税种、税率纳税。
八、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允许以大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以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利益分配,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联合企业向所在地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时,产品税和营业税基数的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九、改进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办法。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供应。国家分配给企业的统配物资,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常年需要的大宗、大批量的物资,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直接结算。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和有合理周转储备的前提下,超产产品和积压超储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要给企业留有余地,即使是市场紧缺的短线产品,也要给企业留出一定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加码。企业必须按质按量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要做好产品的调拨量与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平衡衔接。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以适当加价。
十一、调减调节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需要调减的企业由国家经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十二、给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有与外商谈判、签约的权力,直接对外开展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工程承包等对外业务;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配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要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对外业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同时,要积极发展工贸联营企业。有的企业,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独资或合资办厂。
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帐户,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分成外汇。
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这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利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撤销,有的与其它机构合并,有的改为服务性公司,个别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部门和地区态度必须坚决,不允许这类公司继续截留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权利,更不能变相地成为一级管理机构。
十四、部门和城市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部门和城市都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搞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对企业进行经济、技术评价,通过提供信息,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城市要特别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搞好社会服务;要指导和组织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疏通和协调企业同各方面的关系;要检查、纠正社会上对企业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摊派,保证企业正当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督促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