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现有生产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民爆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 (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 =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 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 =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附 件: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芜政〔200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经2004年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芜湖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高度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本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政府建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机制,承担本县应急供给和提供市区粮源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担负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实施预案,建立芜湖市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第二章 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是:
(一)组成
指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市粮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新闻办公室、芜湖供电公司、市监察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二)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预案;
2.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
4.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指令。
(三)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各部门和各县、区的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掌握、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粮源和安排市场供应。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安排和调配。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全市应急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供应安排和监管。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预警;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出现特急状态时,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价格干预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质量,受理公民举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灾民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安排警力维护好社会秩序。对粮食供应送货车辆的通行、停靠依法提供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应急状况下必要的运力,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的畅通。
市新闻办公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告知事发原因和市政府应对措施,以免引起市民恐慌盲目抢购。
芜湖供电公司:保证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市监察局:检查遵守和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决定、指令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县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各县指挥部由县相关部门组成,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的粮食供给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二)负责本县粮食应急供给工作的组织;
(三)负责组织本县粮源供应市区;
(四)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
(五)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预警预报
第八条 市场监测报告。
(一)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预警预报系统的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应包括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零售点。被纳入全市信息监测点的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合资等)要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价格、库存报表。
在正常情况下,每月出一期《粮食信息》,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经市指挥部或省粮食局授权,市、县粮食局负责向全社会统一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二)市物价局: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价格信息开发采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制度;
(三)市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当粮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市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的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关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区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第十三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由市、县粮食局根据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二)加工安排。市、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市指挥部批准,组织粮源,必要时经批准动用储备粮,安排指定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三)粮食加工企业所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采购外埠粮食货源。
(一)以网上竞买的方式,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二)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粮食产区帮助本市组织粮源或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
第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市物价局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则依法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通过预案的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价恢复正常,市场稳定,由市指挥部宣布粮食供给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监测预警系统。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