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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刘永强

时间:2024-07-22 08:5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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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刘永强 李龙发


(案情)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农行漳平支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仅偿还利息53767元,其现有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漳平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官田供销社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截止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498915.16元。2000年12月30日,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被告官田供销社以其所有的位于官田乡官东村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经评估,该肥料仓库的总价值不足498915元,2001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⑴撤销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⑵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3)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向原告清偿被告农资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中的部分498915元。
(审理)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即原告对被告农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至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原告农资公司498915.16元,并以其所有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虽办理房产交易监证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其实质是被告农资公司免除到期债务,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以达到损害原告债权的目的,《以房抵债协议》应予撤销。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以房抵债协议》被撤销后,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向被告官田供销社行使权利,致使原告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官田供销社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应直接向原告清偿。原告据此申请对被告官田供销社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被告官田供销社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于2000年12月30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2、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清偿其所欠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的债务498915.16元。
(评析)
1、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而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对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享有到期债权。两被告依《以房抵债协议》将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以抵销其所欠农资公司的债务。根据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岩均恒估字(2001)第178号评估报告,被告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在产权手续完整、处于最佳有效的使用状态下的价值为193000元,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其受法院委托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效力高于被告漳平市供销社基建科出具的《关于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价值评估的报告》,可以认定肥料仓库的最高价值为193000元,被告官田供销社将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转让给农资公司,实质是农资公司在积极减少财产,免除到期债权的行为,即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属于放弃债权,直接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给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同时,被告官田供销社将其仓库转让给农资公司,双方虽办理了房产交易监证,但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转让手续。2000年12月31日,被告农资公司将肥料仓库租赁给被告官田供销社使用,年租金仅为1000元,官田供销社已不享有肥料仓库的产权。上述事实表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逃废原告债权。原告在知情后于200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应予支持。
2、关于原告漳平农行能否行使代位权问题
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以房抵债系两被告恶意串通,逃废原告的债权的行为,应予撤销。因此,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债权。从两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事实可以确定该债权已到期,同理,被告农资公司主张其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没有事实依据,且行使权利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就不能算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原告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导致原告的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请求行使代位权,应予支持。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聘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和科学设岗的原则,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进行。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是党群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其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选拔任用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随调家属;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
  (五)烈士子女;
  (六)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七)同类职能性质的事业单位之间同向或顺向调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和学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医疗护理、幼师等特殊岗位外,一般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外地市生源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条件;
  (五)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身高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资格审查与组织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费来源、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招聘对象范围、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报名、考试考核时间和方法,考试内容,体检标准,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职责分工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委编办。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或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报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人数和待遇,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经费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笔试、面试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招聘有特殊专长或技能要求的人员,可以采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或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下列对象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加10分;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至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和全运会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二)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分别再加5分和3分。
  (三)获得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的,加8分。
  (四)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加5分。
  以上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需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笔试试卷一般使用省相关部门命题的试卷,也可由组织考试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出卷。
  第三十二条 命题出卷应成立命题组,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要入闱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组卷、拟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三十四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三十五条 评卷小组由三名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为1∶1时,面试前应设定合格线。
  第三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面试可采用省相关部门命制的面试题,也可自行组织命题。自行组织命题的,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评委小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7—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超过2人,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面试组织机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三十九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面试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四十一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围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四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四十三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面试应由有关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回避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四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组织实施招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门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的拟聘人员及其考试成绩进行公示,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符合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2〕204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持经核准的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合同文本等材料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整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琼府〔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社会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等不足,社会救助水平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起来的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力量,同时也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群体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三是法制保障,规范管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五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依据《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管理、重点保障,对重病、重残、孤老(儿)等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行财政负担、应保尽保。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切合实际、科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改善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不断改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积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农村医疗救助程序,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对特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持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八)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九)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政策,可规定低保对象在就业初期的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种困难群众的评定、审核、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并督促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必要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比例和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保证各种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发挥慈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民政工作机构,整合功能,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建立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并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的救助,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向下发放,救助信息一个口统计汇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公示制度,将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